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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关于液化石油气期权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 Cherry来源:国泰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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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将开展液化石油气期权交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交易时间

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自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时间与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一致。

二、上市交易合约月份

首批上市交易合约为以PG2011、PG2012、PG2101、PG2102和PG2103期货合约为标的的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

三、挂牌基准价

大商所根据BAW美式期货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模型中的利率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波动率根据液化石油气现货历史波动率及期现货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确定。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于上市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结算数据一同发布,也可通过本所网站查询。

四、交易指令

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上市初期大商所仅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指令。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即1,000手。

五、行权与履约

客户可以通过我司提供的客户端提交行权指令和放弃行权指令。在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15,客户可以提交“行权”、“双向期权持仓对冲平仓”、“行权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和“履约后双向期货持仓对冲平仓”申请。在到期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的15:00-15:15客户可以提交“取消期权自动行权申请”

客户的上述指令应通过客户端进行下达,我司不接受除客户端指令外的指令申请,我司不代为客户下达指令。客户对到期期权提交的未成交平仓单,若在闭市前未撤销,在15:15前将无法对相应持仓通过交易客户端再提交指令。

客户期货期权的买方行权时,应确保可用资金满足行权资金要求。对资金不足的行权申请,我司系统将拒绝。

期权到期日客户应在15:15分之前确保可用资金充足,15:15分之前的资金变化计入行权验资,15:15分之后的资金变化不计入行权验资。

我司仅在期权到期日15:15之后,对客户未处理的期权持仓进行处理。处理原则如下:

(一)实值但资金不足的到期期权持仓进行批量放弃。放弃时按照实值额/客户保证金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

(二)其他到期期权持仓按交易所规则处理。

六、持仓限额管理

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与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在上市初期分别不超过8,000手。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七、合约询价

大商所期权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在非主力合约系列的期权合约上向做市商询价,非主力合约系列的期权合约是指除主力合约系列以外的所有期权合约,主力合约系列以大商所网站及会员服务系统发布为准。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对同一期权合约的询价时间间隔不应低于60秒。同一交易编码在一个期权品种上每日询价次数不能超过500次。

八、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其中,标的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的公司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7%。

九、相关费用

液化石油气期权合约交易手续费标准为3元/手;液化石油气期权行权(履约)手续费标准为3元/手。

十、交易权限开通

投资者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台进行在线知识测试,测试分数需达到80分及以上。投资者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向我司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十一、强行平仓规则和程序

(一)强平目的

化解客户的交易风险,维护客户的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穿仓损失。

(二)强平依据

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的《国泰君安期货经纪合同》及《期权交易补充协议》中合同的风险控制章节:

当乙方资产账户客户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在下一交易日开盘前追加保证金,直至可用资金大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当乙方资产账户的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随时对乙方资产账户的持仓进行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期货交易所对合约有限仓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持有的相关未平仓合约数量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前五个交易日仍不符合持仓规定的,甲方有权对其不合规持仓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强平条件

当某一期货账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可能被实施强行平仓:

1、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客户风险率大于100%,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追加到位或自行平仓化解风险,客户风险率仍维持在100%以上的;或虽有入金或平仓操作,但账户风险仍然较大的;

2、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的;

3、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4、公司认为有必要强平的其它情况。

(四)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的通知

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短信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风控通知,客户有义务关注自己期货交易账户的交易、资金、持仓情况和风险率,及时追加足额资金或自行平仓,以化解交易风险。

以上交易规则及风控规则请您知悉,如有其他问题可详询客服热线:95521。

特此通知。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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