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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168讯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周二(3月1日)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该《细则》经北京市政府批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以及外地交易所在北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细则》对新设交易所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提出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任何规定的,需在60天内完成整改。
图片来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官网截图 FX168财经网制作
《细则》首先对新设交易场所、分支机构进行规定,程序上是区金融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及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如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须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属地监管上,《细则》的要求是,北京市交易场所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获得市金融工作部门出具批复文件后,按照属地原则履行报批,并接受属地监管。外地交易场所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由北京市进行监管。
《细则》指出,交易场所控股股东原则上须为法人机构,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法人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所的自然人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交易场所在申请开业前,注册资本需实际缴付。
细则附则还要求,“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不符合本实施细则任何规定的,在60天内需完成整改。”而对于未通过市金融工作部门组织验收的,市金融工作部门有权依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处置。
详情见附件《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网址:
http://www.bjjrj.gov.cn/gzdt/c12-a1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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