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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12月29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六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航运服务体系建设、航运科技创新建设和以及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
上海市交通委主任孙建平在做《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与世界其他航运中心在税负环境等方面竞争优势不明显,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促进措施。
近年来,上海相继设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和“上海航空枢纽建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
孙建平表示,《条例(草案)》规定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就是为了使这项政策长期化、法制化。
早在1996年1月,国务院在上海召开会议,正式启动以上海深水港为主体,浙江、江苏的江海港口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而在2001年5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明确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
作为“四个中心”之一,上海的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也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
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港完成货物吞吐量7.5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3528.5万标准箱,位列全球第一。上海机场(600009,股吧)(30.100, 0.17, 0.57%)完成旅客吞吐量8965.9万人次,货邮吞吐量361.3万吨,货邮量位居全球第三,航线已通达46个国家和地区的256个通航点。
航运业是资金高度密集型产业,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需要高水平、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条例(草案)》还提出,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建立航运金融结算中心,通过各种方式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等服务;另外,上海通过实施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度,支持保险企业积极开发各类航运保险产品。
截至2014年底,已有多家银行在上海设立航运金融事业部,向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达1000多亿元,有50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上海从事航运保险直保业务,其中8家专门设立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全年船舶险和货运险保费收入达40.2亿元。
此外,为推动海运业发展,《条例(草案)》将上海正在试点的国际中转集拼、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三大创新措施,纳入了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沿海捎带业务,《条例(草案)》只是表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根据国务院《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境外航运企业不得经营中国港口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此后,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沿海捎带业务在上海自贸区试点。
2013年12月,“中远泗水轮”从上海港捎带货物驶往天津、青岛两港口,沿海捎带业务正式启动。
孙建平表示,因为考虑到这一政策今后可能向外资航运公司开放,对适用对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条例(草案)》还鼓励上海市基地航空公司积极拓展国内外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明确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加快航空货运发展。
孙建平说,尽管上海市航线已经通达46个国家和地区,但相比国际上主要航空枢纽,尚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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