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是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一周年的重要时刻。周年庆典之际,青岛市提出的35项创新政策获得11个国家部门批准或原则上同意开展。青岛正形成并逐步完善财富中心政策环境。在35项创新政策中,推进跨境财富管理是重中之重,多达十多项创新政策直接、间接与之有关。其中涉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多条,政策之宽松远超越自贸区的政策及深圳前海的政策,这或将再次促使青岛的金融要素市场腾飞。
这些政策是:
一、同意在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向境内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以人民币投资于境外市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境外投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投资机构作为一般合伙人,发起设立人民币私募投资基金,向境内外投资人募集外币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购汇后或直接投资于境内的未上市企业、上市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可转换债券、产业基金等。
根据《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在境外投资方面,在全国首次扩大了QDLP的投资范围,在青岛市设立的QDLP基金,不仅可以投向境外二级市场,也可以投向境外一级市场投资并购业务、有监管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及其他业务,进一步拓宽了资本进出通道。
二、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青岛市财富管理试验区建设。
该政策为争取保险公司总部将保险资金投资于青岛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提供了便利,也为保险公司总部经由试验区进行境内外资金配置,实现跨境财富管理和保值增值提供了机遇。
三、跨境直接投资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跨境收付和兑换业务,将提高投融资过程中涉及的汇兑以及资金划转的便利性,对资本项下已开放的项目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研究推进青岛市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跨境投资、境外消费信贷和外汇理财等业务。此举消除财富管理机构境外开展业务的政策限制,打通财富管理机构在境外进行财富配置和管理的通道,为境内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开辟新的途径。
五、研究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是跨境财富管理的重大突破,对于提高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六、原则同意稳步开放资本市场,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境内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
稳步开放资本市场,在试验区落户的外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境内资本市场投资和交易,拓展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资领域,增加了其财富管理渠道,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丰富完善我国财富管理组织体系。
七、允许在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外汇管理政策试点 。允许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设立“贸易项下前置美元保证金”账户及其境内外会员子账户,用于美元保证金的缴存、划转、违约赔付收入支出及退回;允许交易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美元保证金及盈亏进行方便的购汇、结汇和划转。此项政策在全国尚属首创,对青岛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吸纳国外会员入市交易,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融资渠道,加快国际资本引入,放大市场交易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八、同意在青岛市开展跨国集团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试点。驻青跨国集团经申请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集团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跨国集团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的业务,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其中跨境人民币资金池政策进一步畅通了跨国集团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有利于降低跨国集团外部融资成本,简化跨境资金结算手续,降低汇兑成本,提高整体资金管理和运营效率。
九、允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驻青跨国公司可以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以全部或部分共享成员公司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在共享的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融通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内归集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该政策有利于驻青跨国集团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减少结售汇环节,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实现资金最优配置。
十、同意在青岛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结汇时点,有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实施成本最优的财务管理;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结汇资金进行再投资,取消资本金结汇不允许用于股权投资的限制。与其他试点地区政策仅惠及新区、园区内企业不同,此项政策覆盖青岛全域,成为惠及全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红利,对外资财富管理机构开展跨境业务提供了便利。
十一、原则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试验区内企业的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 该项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为企业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项下因境外平盘产生的汇率敞口或外汇盈亏的结售汇业务,并可以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平盘,为青岛市开展大宗商品业务的贸易与生产企业提供了在境内进行套期保值并完成基于外币的结售汇操作的可能性。